故事(一)
12周岁的小田在校门口被社会人员殴打,应当由谁承担?
《民法典》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解 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期间遭到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侵权,对此损害,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如果学校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故事(二)
被追逐玩耍的小孩弄伤怎么办?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 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