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 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及所属单 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独立设置审计处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在学校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建立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制度、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学校应当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第七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并形成合理的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保持审计队伍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兼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学校应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审计项目,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校内外兼职审计人员,参与审计事项的实施,对其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和业务流程,保证审计质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业务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不得私下与被审计对象接触,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活动等安排。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学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范围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上级主管部门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
(七)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参与学校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所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
(十三)经学校主要领导或者权利机构批准,公示有关审计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和审计方式,制定专项审计实施方案,报经主要领导批准执行,并提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 被审计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被审计事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被审计部门必须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通过评价内控制度,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并清晰、完整、准确地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由证据提供者签章。如提供者拒绝,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该证据仍可作为审计证据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整改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意见,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在接到审计报告五日内,将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送交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将审定的审计报告报送主要领导,并尽快责成有关部门具体办理和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报告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处报告执行情况,由审计处报送主要领导或者权力机构。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跟踪审计,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计所发现问题的整改效果。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指定专人管理。
第五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及相关制度,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个人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
第二十九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条 审计处应与学校纪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后勤基建处等学校其它内部监督部门和管理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内部审计中所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委办公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部门或者有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报请学校相关部门或者权力机构根据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内容与国家和上级部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或有其他未尽事项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康院〔2017〕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