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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3-17    作者:    点击数:

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

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职尽责和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和《学校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任命和管理的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依规对本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重点检查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干部经济责任履行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任中、离任审计选其一进行审计。对党委和行政干部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六条  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义务。 第七条  学校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可以聘请具有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特约审计员或兼职审计员参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审计处、审计人员所从事的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活动。接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用的特约审计员、兼职审计员,承办或者参与经济责任审计业务活动,也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九条  学校设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组长由主管或协管内部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纪检监察处(纪委办公室)和审计处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和要求,领导和部署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议、研究和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审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查处情况报告,专题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研究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向领导小组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方案等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审计处。

第三章  审计对象与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

(一)党政干部是指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直接任免的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党政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科级干部;

(二)校属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其他由学校决定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

第十三条  党政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推动部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五)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六)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研究、决策、管理及效益情况,重大开支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八)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校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部门重大财经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推动部门(单位)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学校财经纪律情况,预算执行和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五)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重大开支与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企业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特别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九)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整个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均应纳入审计范围。重点审计任职期间的情况,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和相关部门(单位)。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由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书面委托审计处负责实施。审计处应当结合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提出的年度委托建议,拟定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领导小组专题讨论。

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姓 名及简要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审计期间、审计范围、审计重点或应当关注的有关事项、审计时限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  领导小组专题讨论审计对象的建议名单和审计计划,由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提交学校党委会批准后开展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  审计处应将党委会通过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十九  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准备、实施、终结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点见面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组织交换意见;

(三)审计终结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二十条  按照《学校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的要求和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审计处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组成审计组,承担具体审计事项。

第二十  审计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的特点和要求,制订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事项的时间、范围,明确审计的主要目标、内容、重点以及主要审计方法。

第二十  审计处应在实施现场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审计处应与干部管理部门联合召开审计进点见面会议。

(一)审计进点见面会议由干部管理部门领导主持会议;

(二)审计进点见面会议参会人员主要包括:干部管理部门领导,审计处领导、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有关人员。领导小组有关成员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三)审计进点会议主要议程包括: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个人述职报告、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和宣布审计工作纪律、签审计工作双向承诺书、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等。

审计组应当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  审计组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并于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交审计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职责范围、分工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任期目标和目标完成情况、重大经济事项集体决策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等;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及完成情况、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资料;

(六)审计组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处及审计组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第二十  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不宜再继续进行审计的,领导小组审议,报党委会批准后,可以中止或者终止审计项目。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  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十九  审计评价重点关注部门(单位)事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关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和决策情况和效益,关注任期内财务管理、举借债务、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等重要事项,关注领导干部应承担直接责任的问题。

第三十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学校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教育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国家有关部委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五)学校章程、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六)学校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其他依据。

第三十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三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或者文件传签等规定的程序,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五)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三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

(二)除直接责任外,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文件传签等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分管部门(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以适当方式向领导小组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三十  审计组编制的审计报告报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后,整理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至审计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必要时对审计报告作出修改,报送审计处。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没有采纳的,根据情况向领导小组予以说明,由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三十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定,经签发后,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处通知社会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审计处在社会中介机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部门(单位)基本情况、任职及分工情况;

(二)履行经济责任总体评价和主要业绩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三)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必要的内容等。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校领导或领导小组,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四十条  审计处应当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精简提炼,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  审计结果报告报送主管校领导,提交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必要时,可以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情况抄送该部门。

第四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本条规定的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四十  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单位)应当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同时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施整改:

(一)明确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整改第一责任人职责,在党政领导班子或者董事会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及时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学校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八章  

第四十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如遇上级文件调整,相关条款以上级文件的新规定为准。

第四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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