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行为,防范法律与业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基建、国资采购及其他活动中,以学校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书面协议。学校与教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不适用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门按专项规定执行。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依法管理、责任清晰、风险预控、信息赋能、兼顾效率”等原则,对合同全流程动态监控与风险预警,同时提升审核效率。
第二章 合同管理分工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综合统筹、主管承办、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机制。学校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各职能部门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五条 成立学校合同事务综合统筹协调组,由校长任组长,各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处、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统筹协调组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其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制定、修订并解释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二)组织论证、审定并动态更新合同标准文本;
(三)统筹合同编号、用印、归档及备案登记建台账;
(四)审批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
(五)组织法律顾问提供合同管理法律服务;
(六)统筹推进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六条 学校授权以下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对合同进行主管承办:综合类合同(除采购类合同)由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范围主管承办(见附件1)。采购类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主管承办。主管承办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所承办合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
(二)制定、审核合同文本;
(三)提交法律顾问审核;
(四)综合类合同按“三重一大”制度进行审核后办理。采购类合同按合同审批流程办理;
(五)合同履行、解决争议、处理合同纠纷。
第七条 合同事务的发起。申请(需求)部门、二级学院,认真复核所签合同的可行性、真实性。申请(需求)部门、二级学院主要职责:
(一)协同开展合同谈判、起草等工作;
(二)在合同履行中实时掌控本部门合同履行进度(金额及时限),建立台账并主动向主管承办部门汇报;
(三)协助处理合同纠纷及完成交办工作。
第三章 合同起草与审查
第八条 起草合同前,主管承办部门会同发起申请(需求)部门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并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资料。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就合同事项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充分谈判、协商。
第九条 除政府采购类网签合同外,学校合同订立应采用书面形式。即时货、款两清且标的金额小于2万元的采购类合同可不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 合同文本起草审核。综合类合同优先使用学校制定的示范文本,未使用示范文本的合同需经法律顾问和主管承办部门审查。采购类合同按采购管理有关规定起草合同文本,国有资产处(采购中心)要重点复核项目的可行性,立项程序的完整性,采购程序的合规性,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或谈判内容一致。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应严谨规范,避免歧义表述。必备条款包含但不限于:主体信息、标的参数、履约细则(时限/方式/地点)、违约追责、争议管辖(优先约定本校所在地法院)、有效期及知识产权等条款。
第十二条 涉及购买社会服务内容的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涉及资产租赁、承包经营内容的,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通过者除外)。
第十三条 签订合同时,申请(需求)部门和主管承办部门应与合同相对方签署《廉洁承诺书》(详见附件4),并随合同文本同步送审。
第四章 合同审批与签订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分别按照综合类和采购类执行,审批流程见合同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第十五条 综合类合同审批。原则上,通过学校OA系统进行审批,按照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定办理。流程如下。
(一)主管承办部门与申请(需求)部门会商拟定合同;
(二)联系法律顾问审查合同草案、出具法律意见;
(三)主管承办部门复核并发起审批流程;
(四)涉及合同内容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五)分管校领导审核;
(六)按照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规定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
第十六条 采购类合同审批。原则上,通过采购系统进行审批,流程如下。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与申请(需求)部门会商拟定合同;
(二)联系法律顾问审查合同草案、出具法律意见;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经办人发起审批流程;
(三)申请(需求)部门负责人复核;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负责人进行全面复核;
(五)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进行监督审核;
(六)分管校领导审批,按需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
第十七条 法律咨询。所有合同经法律顾问形式审查,涉及“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重大合同,提交法律顾问全面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重点审查合法性、权利义务平衡性、法律风险。涉密合同经保密委员会审查,确保保密义务条款完备。法律顾问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材料不全3日内通知补正。
第十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可直接签署合同或授权业务分管领导签署合同(政府采购类网签合同经会审完成后可按政采系统流程网签)。未经授权,任何内设机构及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本机构名义对外签约。
第十九条 合同编号。综合类合同由党政办公室统筹,采购类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统筹,禁止重复编号。
第二十条 用章规范。合同用章应符合学校印章管理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禁止出现空白合同、无领导签字、无签订日期、未签廉洁承诺书及主附件分离等使用合同用章。
第二十一条 推行合同负面清单智能预审。审核部门严审合同,利用学校信息化手段智能预审,合同条款中不得出现负面清单《合同审核负面清单》(附件3)所列情形。签署合同前,合同发起部门须对合同逐条核对,保证合同内容完整无误。
第五章 合同履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综合类合同的履行
(一)主管承办部门牵头跟踪合同履行进度,督促合同相对方按合同约定履约;
(二)涉及经济事项合同由计划财务处根据主管承办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和财务制度,按合同约定支付;
(三)党政办公室会同主管承办部门建立合同履行风险提示机制,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约。针对时间或金额即将到期的合同进行重点提示。
第二十三条 采购类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签订完成后,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会同申请(需求)部门通知中标单位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建设、货物、服务等;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牵头全程跟踪合同履行进度,督促合同相对方按期完成交付或服务,合同履行完毕前,向申请(需求)部门进行预警提示,合同到期应立即终止履行;
(三)合同事务的发起申请(需求)部门应严格执行合同,跟踪推进合同的实施。应在合同管理系统中实时录入履约数据,掌握履约情况。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提交验收申请并移交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必须终止履行;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严格按合同约定提交付款材料,并申请付款。计划财务处负责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 变更与终止
(一)如合同履行中需变更条款的,应提交《合同变更申请》,并经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二)经采购招投标程序或论证程序订立合同后,涉及增购同类物资(金额增幅小于等于10%且金额小于10万元),经主管承办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签订一次补充合同。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
(一)合同有争议的,主管承办部门牵头积极协商,法律顾问需全程参与并提供法律意见,同步报财务冻结相对方未付款项,确保学校权益不受损害;
(二)合同纠纷协商期超过15日未达成一致,主管承办部门需向党政办公室汇报,在时效内启动诉讼(仲裁),重大事项按决策程序报审。
第六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归档要求
(一)建立合同台账。主管承办部门要建立年度合同台账,记录合同编号、名称、签约方、金额、履约状态及变更事项等核心信息。合同台账进行信息化管理;
(二)合同终止前(包括履行完毕、提前解除或其他情形),合同档案由主管承办部门负责管理,须每季度统计合同履行情况,分类归档时标注“履行中”“已终止”“纠纷待处理”等状态;
(三)合同履行完毕后,主管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正本及履行资料装订成册,按照合同相关制度保存,随年度档案移送档案室。涉密合同档案按有关规定存储。
第二十七条 合同电子档案同步保存至合同管理系统,保密合同设置查阅权限。合同电子档案的保存期限与纸质档案一致,系统设置自动备份功能,防止数据丢失。
第二十八条 借阅与保密。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评价考核。党政办公室牵头,对主管承办部门合同管理进行评估,将合同示范文本使用、履约情况、法律纠纷发生率、合同归档及时率等纳入绩效考核指标。
第三十条 智能监督。由学校信息中心负责将合同流程嵌入学校信息化平台,关键节点自动预警。具体按照信息中心流程办理。
第三十一条 联动监督。纪检与审计部门依职能对合同管理实施监督。
(一)履约异常人工核验:审计处每季度对财务付款记录与合同验收报告进行人工比对,发现“未验收先付款”“超合同金额付款”等异常情形,立即叫停支付。违规线索通报纪检;
(二)高风险合同抽查。对金额大于等于50万元的合同、涉及资产租赁、合作办学等“三重一大”领域高风险等合同,纪检监察处按20%比例随机抽查;
第三十二条 责任追究。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未经授权擅自签订合同或违规用章;
(二)未妥善保管谈判记录、履行台账等关键材料;
(三)签署阴阳合同、拆分合同、倒签合同;
(四)泄露合同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学校内部信息的;
(五)资信审查失职、用章不规范或合同档案管理缺失;
(六)未按规定处理合同纠纷或放弃追责导致损失;
(七)不正确履行合同或合同到期不终止违规违规履行;
(八)纠纷处理拖延超过规定时限,导致损失扩大;
(九)合同管理中谋取私利损害学校利益;
(十)其他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每年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结合实际情况动态修订完善。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原《合同管理办法》(川卫康院〔2023〕7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学校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合同业务主管承办范围表
2.学校合同审批流程图(综合类)/(采购类)
3.合同审核负面清单
4.廉洁承诺书
附件1
合同业务主管承办范围表
(一)综合类合同 |
部门名称 |
主管承办合同范围 |
国有资产管理处 (采购中心) |
学校资产租赁、运作类合同 |
对外合作与产教融合处 |
学校国内合作办学、企业捐赠实训设备协议、国(境)外联合办学、类合同 |
继续教育学院 |
自考助学、成人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化考试等类合同 |
教务处 |
定向培养协议、订单班人才培养合同、办学类相关合同 |
招生就业处 |
实习单位合作协议、毕业生就业合同等实习就业服务类合同 |
科研处 |
科研技术转让、科研服务类合同 |
团委 |
学校二课堂、创新创业类合同 |
计划财务处 |
学校借贷款、投资、债权债务清偿类合同 |
组织人事处 (教师发展中心) |
全校党建培训类、乡村振兴等类合同 |
(二)采购类合同 |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主管承办 |
备注:1.人事合同、劳动聘用合同由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按照专项规定管理。
2.未提及的其他职能部门,按职责负责合同审查与履行监督。
3.其他未有明确主管承办部门的合同事务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涉及多部门职责的合同,由党政办公室牵头成立临时工作组,明确主责部门与协办部门分工,并在审批流程中增加跨部门会签环节。
4.若主管承办部门名称或职责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部门为准
附件2

附件3
合同审核负面清单
类别 |
审查维度/禁止性情形 |
禁止性条 款示例/法律依据 |
处理方式 |
一、主体资格审查禁止情形 |
1. 相对方营业执照过期/经营范围不含合同标的 |
《民法典》第143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
直接否决 |
2. 签约代表无授权委托书或授权范围超限 |
《民法典》第170条(职务代理) |
退回补正材料 |
3. 对方为失信被执行人(以“信用中国”查询为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规定》 |
直接否决 |
二、合同条 款专项审查维度 |
1. 权利义务 |
- “学校需无条 件接受货物,不得拒收” 必须修改为“验收合格后付款” - “服务标准以对方解释为准” 补充具体验收标准(如GB/T XXXXX) |
法律依据 |
- 《民法典》第509条 (全面履行原则) - 《民法典》第511条 (质量要求不明确) |
2. 财务条 款 |
- “预付款比例超过合同总额50%” 调整至≤30%或增加履约担保 - “发票类型与税务登记不一致”(如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票但对方为小规模纳税人) 修改为普通发票或终止合作 |
法律依据 |
- 《四川省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18条 -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1条 |
3. 法律要件 |
- “争议解决未约定为自贡市沿滩区法院” 强制添加管辖条款 - “学校放弃追究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直接否决 |
法律依据 |
- 《民事诉讼法》第34条 (协议管辖) - 《民法典》第497条 (格式条款无效) |
4. 风险条款 |
- “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 调整至合理范围或删除 - “学校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直接否决 |
法律依据 |
- 《民法典》第585条 (违约金调整)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 |
三、程序合规负面清单 禁止性情形 |
1. 未使用示范文本且未经法律顾问审查 |
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第14条 |
退回补充法律意见书 |
2. 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但无决策会议纪要 |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
暂停审核直至材料补全 |
3. 倒签合同(实际履行早于签约日期) |
《民法典》第502条 (合同生效时间) |
重新签署并书面说明原因 |
四、特殊场景补充清单 合同类型 |
采购类 |
“验收以对方自检报告为准” 必须增加第三方检测条 款 |
- |
基建类 |
“工程变更无需学校书面确认” 修改为“变更须经双方签字盖章” |
- |
合作办学 |
“合作方可独立使用学校品牌” 增加“使用范围及期限限制” |
- |
处理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