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处室、二级学院:
《中共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经学校第二届第91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委员会
2026年3月12日
中共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党委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协调处理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学校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源头监管、完善治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共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学校审计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全校审计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学校相关班子成员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纪检监察处(纪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中心)、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如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组成部门。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办公室主任由审计处负责人兼任。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查落实等工作。工作职责包括:
(一)根据党中央和中央审计委员会有关重大决策,省委、市委审计委员会部署要求,以及政府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内部审计的工作安排,领导和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二)研究制定学校审计发展战略、重大审计政策、中长期审计规划、内部审计改革方案、审计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校年度审计计划;
(四)审议学校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和重要专项审计报告;
(五)统筹协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建设项目工程审计等工作;
(六)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或问题线索移送,推动审计结果综合运用;
(七)协调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
(八)支持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九)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十)研究决策内部审计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督促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起草审计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材料等文稿;
(四)收集、整理审计工作相关信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五)牵头做好审计整改的日常督查、台账管理和情况汇总工作;
(六)组织开展审计工作的调研和交流学习活动;
(七)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研究审计工作重要事项,协助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二)落实审计委员会的决策部署;
(三)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的参考依据;
(四)对审计处提请予以协助的事项给予支持与配合;
(五)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工作会议,也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
第九条 工作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 办公室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指示,或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工作会议召开时间、议题和列席人员的建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工作会议必须要有应出席会议人员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根据会议议题,可要求其他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讨论议题时,由会议主持人或主持人指定人员对议题作简要说明。在审议审计情况报告或讨论议题时,与会人员可充分发表个人意见,集思广益。
第十三条 需要表决的事项,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获得应出席会议人员半数以上的人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会议实施回避原则,若议题内容有可能影响与会成员表决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请该成员予以回避。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过程、审议事项与结果,不得以各种形式散播相关信息。廉洁自律,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谋取私利、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于违反本规则和会议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组织责任、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学校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