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学院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确保师生良好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的稳定,优化育人环境,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此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院和成人高等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驻校内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学院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对在校师生的安全知识教育,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 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应当是在校党政负责人领导下,落实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人。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学院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安全设施,维护校园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院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院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
第一部分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学院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图书馆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三)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四)配电房、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
(五)学院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六)高层建筑及地下室;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八)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施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在学院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经学院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院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九条 学院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院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院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院档案机构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 学院消防监控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监控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学院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使用部门要建立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台账。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学院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员,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四条 学院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学院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发生火灾时,学院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院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十六条 学院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安全台账。
第二部分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七条 学院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另每月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 学院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 院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消防安全工作台账);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院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三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院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部分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到两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六)辅导员每学期应对所管理的班级至少进行两到三次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班级义务消防员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学院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院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监控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本条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部分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条 学院、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另每月填写危化品安全台账以备查。
第三十二条 院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五部分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党政负责人是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章程,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院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四条 分管学院消防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院党政负责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相关领导是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院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院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院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院内其他单位在院内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院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二级单位和其他驻院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院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七条 院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学院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六部分 消防经费
第三十九条 学院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条 学院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二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七部分 奖惩
第四十三条 学院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院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本条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院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三章 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院是培养国家建设高素质专门人才和科研的重要场所。维护高等学校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保护学校的安全,是全体公民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校园秩序。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的学生、行政教学管理、后勤服务人员,以及其他在学校生活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师生员工有自我保护、自我管理和共同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师生员工应当积极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揭发,弘扬正气,见义勇为,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现象作坚决斗争。
第四十九条 师生员工不得进行吸毒、赌博、酗酒、传播贩卖非法书刊音像、从事非法传销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师生员工不得参加邪教组织、非法团体及其活动;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院内任何人不得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不得私藏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不得进行与毒品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十三条 禁止在学院内随意点燃废弃物,禁止违章用电、损毁消防设施等妨害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教学区、学生生活区燃放烟花爆竹。如学院举办重大活动、庆典等确需燃放,必须提前报请地方政府批准。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将宠物带入校园。学生不得在校内私养宠物。
第五十六条 非经学院特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内摆摊设点,不准在校园内进行(或变相进行)营利性展销、促销、经商活动,否则保卫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以上活动并离开校园。
第五十七条 院内举办大型活动必须依照《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五十八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举办营利性培训班、辅导班;对未获批准而擅自举办者,学院有权责令其组织者或者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
第五十九条 院内组织讲座、报告等活动应事先由主管部门批准,其内容不得违背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条 未经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组织集会、游行、示威和请愿、静坐活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刻、乱画;不得侵占、损坏公共财物。
第六十二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许可的地点。任何人不得张贴、散发带有反动、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正当权益的宣传品、张贴物。
第六十三条 在学院内悬挂条幅、摆放展板,有关人员应事先到有关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在指定地点摆放并按时间收回。违者,保卫部门有权进行处理。
第六十四条 师生员工发现带有不良信息的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有义务及时将其上交单位领导或保卫部门,防止不良信息的扩散。
第六十五条 保卫人员在执勤过程中,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盘查,必要时查验证件。当事人应当认真配合,自觉接受保卫人员检查。
第六十六条 保卫人员依照自身职责和执行管理权限,执勤过程中要照章管理,礼貌待人,执行检查、盘查、协助公安部门办理案件等工作时须提前出示工作证、执勤证等有效证件。
第六十七条 学院如发生突发事件、重大紧急情况,保卫部门应迅速行动,在进行现场保护、秩序维护等工作的同时,要及时将情况上报学院,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进入学院的车辆必须在指定的停放场地停放,禁止车辆在道路上乱停乱放,严禁车辆堵塞交通或消防通道。
第六十九条 进出学院的机动车辆应主动出示证件,配合门卫做好验证登记工作,经门卫同意后方可通行。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不准鸣放喇叭。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车辆和试车。
第七十条 师生员工携带或运送仪器、设备、建筑材料、家具等离开校园,应当认真履行携物出校手续。属公有资产的,须持有关部门、单位开具的证明;属私人物品的,凭本人证件在门岗登记。
第七十一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经学院党委宣传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国(境)外新闻记者进入学院必须持有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入学院前与学院相关部门联系,经党委宣传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七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院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责令改正和给予行政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章 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四条 学院要害部门、重点部位暂定为:图书馆、危险品仓库、档案馆、计财处、重点学科实验室、学生宿舍、学生食堂、配电房等。消防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十五条 要害部位、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列选的要害部门、重点部位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安全工作责任人,全面负责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工作,组织人员落实安全措施,经常检查安全状态,及时发现隐患,积极落实整改,确保安全。
第七十六条 院内各安全重点部位,应结合本单位情况,单独制定巡查、检查、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每日巡查、每月检查,安全设施和器材必须在位完好、有详细的档案记录、有细致可操作的应急预案。要明确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岗位安全员。管理制度、责任分工等档案应报保卫部门备案。
第七十七条 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工作必须由政治可靠、工作认真负责、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特殊工种如锅炉工、厨工等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上岗资质。凡从业人员有不良行为及思想倾向、精神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第七十八条 要害部门、重点部位一般应安排专人进行24小时值班,并安装相应的灭火和防盗报警设备。
第七十九条 学院保卫处对要害部门、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每年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和日常巡查,发现重大隐患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负责限期整改。
第八十条 图书馆、重点实验室应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重点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珍贵图书资料、标本等的存放部位必须加装有效的物防、技防设施,同时谢绝无关人员进入。
第八十一条 财务室必须安装防盗报警设备,过夜现金不得超出规定限额。存取大量现金,必须专人专车护送,防止出现意外。
第八十二条 档案室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的同时,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认真履行、登记、保存、借阅、传递等环节的保密措施。严禁擅自将机密档案带离档案室,严禁私自复制机密文件、档案。
第八十三条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依照《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实验室危险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十四条 学生公寓必须由专人负责,必须设值班室且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要严格出入登记。公寓管理人员要认真落实好巡查、检查制度,做好安全防范、消防安全等工作,并有针对性地搞好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
第八十五条 后勤管理部门要根据《食品卫生法》、《学院卫生工作管理条例》、《学院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并认真落实好相应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出现饮食卫生安全问题。
第八十六条 学生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并经有关卫生部门培训合格。出现传染性疾病症状或外伤性感染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
第八十七条 学生食堂要严格食品物资采购、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具卫生、保鲜留样、人员隔离等制度的落实。要由专人负责饮食物资采购工作,坚持从正规单位、正当渠道、以正常价格采购,并落实索证制度。凡国家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饮食物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 学生食堂要积极配合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定期、不定期对学校炊事人员身体状况和食品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八十九条 学院对在要害部门、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失职,出现安全事故者,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重则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实验室危险品管理规定
第九十条 危险品是指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以下统称“危险品”。
第九十一条 危险品存放室、仓库(以下简称“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入库验收,出库登记制度。严禁烟火,不准在库房内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试验、分装、打包和进行其它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操作。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危险品,严禁出入库和使用。
第九十二条 存放、提运、使用危险品时,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晒、防火、防水措施,确保危险品不分解、变质、自燃、自爆、外泄。
第九十三条 危险品储存保管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专用仓库和专用储存设施,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根据国家要求设定并进行管理;
(二)用作危险品仓库的建筑物或设施,必须符合修订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的要求,仓库区要与教学区、生活区有适当间隔,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和必要的避灾设备,以及相应的安全电气照明设备;
(三)危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四)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不得超量存放;
(六)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危险品安全防护设施,要有防火、防盗、防破坏等设备,并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
(七)各种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入口处必须设置特殊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第九十四条 使用危险品的实验室等场所要有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室危险品的使用管理,由分管系部的主任负责,应根据使用情况和国家相关要求,指定专人或双人领取最小使用量,妥善保管并科学地进行实验。危险品的领取,还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由专人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办理领取手续。实验室及其中的药品柜应及时上锁,钥匙由保管人妥善保管,如发现丢失、被盗或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系部的主任、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以便尽快采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保留危险品。
第九十五条 危险品的使用应建立台账制度。台账应详细记录领用量、消耗量和剩余量,定期清理核对,做到账物相符。账目要纸质和电子版的,电子版的每月上传给保卫处备案,另外账目保存三年以上。
第九十六条 凡使用和保管危险品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防火、防盗常识;实验室使用危险品,必须有公安、药监等政府相关行政部门核发的《使用许可证》,危险品的管理及废弃物品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废弃物品处理的管理规定,避免造成人身损害及环境污染;上岗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明。
第九十七条 危险品中的高压容器、高压气体钢瓶必须与助燃物品分别存放和使用,不得混放或近距离同时使用。
第九十八条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存放和管理,要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简化操作程序。
第九十九条 使用完毕要认真清理工作场所,认真清点物品数量,清洁用过的各种物品,对剧毒药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容器、废液、残渣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
第一百条 实验室应根据本室环境、使用危险品的种类和数量等具体情况,制定出具体措施,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肃处理。
第一百零一条 各部门必须对自己实验室经常使用危险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关于危险品安全使用管理的教育。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了解危险品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学习和掌握防护设备的正确使用方法,熟知紧急情况的处理原则,严防事故发生。
第一百零二条 各类危险品的使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必须熟悉危险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保管规定,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及人身安全。
第一百零三条 凡使用、存放危险品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的负责人、安全责任人、危险品的数量及使用计划向保卫部门和实验室管理部门报告并备案,以便两部门进行监管。
第一百零四条 保卫部门、实验室管理部门将定期、不定期地对我校使用危险品的单位进行检查,对违反学校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其他使用危险品的情况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章 校园车辆出入许可和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学院区内车辆进出管理办法
第一百零六条 所有出入学院的机动车辆一律凭“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出入校门。
第一百零七条 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驶入校园。对确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按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门卫管理相关规定,经门卫执勤人员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一百零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严格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鸣笛,限速10公里/小时。
第一百零九条 机动车辆出校门,应接受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持有由部门、学院开出的有效携物证明,经门卫检查后方可放行。
第一百一十条 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原因(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向门卫说明情况,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一百一十一条 生活保障用车(送食品、煤、清运垃圾等)在上课时间一般不得出入院区。建筑工程用车进出学院,使用单位须事先与保卫部门联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在人流高峰时段,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院区。
第一百一十二条 禁止在学院区内学习驾驶机动车辆和试车。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院区,严禁无驾驶证的人员驾车进入校园或在院区行驶。
第一百一十四条 来院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门卫应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值班人员。
第二部分 学院区内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院内停车位由保卫处会同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在学院内适当区域划定,并负责检查。进入学院区域的机动车辆严禁在院区交通主干道、教学、办公区域停放,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车位。对于违规乱停乱放的车所属单位,各单位违规次数将纳入学校年度评奖考核指标之一。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挪动交通设施和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不得破坏交通标志。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开挖道路时,必须报经学院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做到施工时安全措施完善,竣工后及时清除堆积物,以防发生事故。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进入院区的机动车辆,车内物品与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不遵守学校规定、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院保卫处根据实际需要,可临时决定院区某区域、路段的交通通行、禁行和其它交通管理措施。
第三部分 学院区域内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百二十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规定,视情况选择协商解决或报警处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卫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后,应立即赶赴现场,了解掌握现场基本情况,同时做好现场保护、维护秩序、信息报告等工作,防止出现破坏及现场混乱的情况。当事人对保卫部门的工作应予积极配合。
第一百二十二条 院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得逃逸,或者故意伪造、破坏现场、毁灭证据,违者将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部分 机动车辆院区通行证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是机动车辆出入校园唯一许可的有效凭证。其类型分为:机动车辆通行证(A证、B证),通行证由保卫处负责办理,同时对车辆进行督促检查。
第一百二十四条 办证对象包括校内公车、本校职工私车、外部送货车辆等。学院公车凭车辆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办理A证;校内职工私人车辆须凭职工本人工作证和驾驶证、行驶证办理A证;外来送货车辆凭购货方开具的证明办理B证。
第一百二十五条 外来务工单位和在院区进行承包经营活动的单位,须持驾驶证、行驶证,经保卫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同意后,办理“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B证)”,凭此证出入校园。
第一百二十六条 无牌照的机动车辆一律不予办理院内通行证。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校内通行证。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机动车辆通行证A证有效期为长期,B证有效期为一年。
第七章 门卫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 门卫执勤人员工作制度
第一百二十九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指挥规范、礼貌待人,文明值勤,坚守岗位,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一百三十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门卫工作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严禁门卫执勤人员工作时间喝酒、聊天、嬉笑打闹或搞娱乐活动,严禁无关人员在执勤区域内逗留。
第一百三十二条 门卫执勤人员要严格执行会客登记、出入检查、验证、携物凭证制度。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校门附近严禁停放机动车辆,严禁摆摊设点。对于违规现象,门卫应及时进行干预与制止。
第二部分 人员出入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院师生员工、家属和其他在院内学习、工作、居住的人员,进入校园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出入证或学校颁发的能证明其身份的其他证件。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凡是在校园内从事服务、建筑施工等临时工作人员,一律凭保卫处办理的《临时暂住证》或《临时出入证》出入校门。
第一百三十六条 院内人员会客应要求访客主动出示有效证件,交予门卫查验。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严禁小商小贩、推销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进入校园。
第一百三十八条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学院采访或外国人、港奥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均应得到学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一百三十九条 骑自行车出入校门一律在下车线外下车,步行通行。
第八章 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是指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群体性活动”,是指在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院区内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大型文艺演出等文艺活动;
(二)体育比赛、民间竞技等群众性体育活动;
(三)各类人才招聘、庆祝、庆典等活动;
(四)其他大型群众性活动。
院外单位或团体租用、借用或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本校场馆、场地,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二条 大型群体性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活动的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安全保卫部门予以帮助指导,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大型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审核申请材料,向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初步意见;
(二)制定大型活动保卫方案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全程进行监督;
(五)对活动涉及的安全工作人员进行宣传、教育;
(六)对现场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七)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一百四十四条 除学院统一组织的大型群体性活动外,提出申请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必须为校内各处室(系部),个人或校外单位在校园内主办、承办的大型群体性活动一般不予批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单位(主办方或承办方)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学校保卫处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办日期、时间、地点、人数和活动内容;
(二)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三)票证的查验措施;
(四)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五)其他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一百四十六条 参加人员超过1000人的大型群体性活动,须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由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百四十七条 经批准举办的大型群体性活动,举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举办。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保卫处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申请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宣传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单一民族或同乡的大型群众性活动;
(六)举办的活动按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七)举办活动的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影响师生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秩序或者严重妨碍治安、交通秩序的;
(八)举办者无法维护活动安全和活动秩序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大型群体性活动主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确保参加活动人数不超过核准人数;
(二)保证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的安全;
(三)接受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和岗位职责;
(五)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保证活动的有序进行;
(六)活动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等。
第一百五十条 活动场所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重点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有明显的指示标志,并保证畅通;
(二)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三)有充足的专项停车位,不影响校内正常交通秩序。
第一百五十一条 大型群体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下列要求:
(一)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全部内容;
(二)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三)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掌握本岗位应急救援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一百五十二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大型活动现场的管理制度;
(三)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四)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五)遵守社会公德。
第一百五十三条 在大型群体性活动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卫处可以责令其停止活动:
(一)发生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
(二)未经申请批准,擅自举行活动的;
(三)参加活动人员严重超过核准人数的;
(四)现场秩序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五)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影响师生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
(七)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治安事故的紧急情况的。
第一百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群体性活动的,或擅自变更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内容的,活动应予以取缔。
第一百五十五条 大型群体性活动举办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主办方的主要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200人以下的师生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章 校内商业网点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凡在学院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业主,须经学院主管部门、保卫部门批准,并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院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来人员,须按有关规定持本人身份证件(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校园流动人口暂住证、临时出入证,各经营业主不得聘雇无合法身份证明、无相关证件的人员。
第一百五十九条 按章守法,遵守职业道德,禁止制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宣传品和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出售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麻醉、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和加热棒、电炉子、酒精类商品;禁止经营内容有悖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产生非法宗教宣传问题和可能造成民族矛盾、涉外安全事件的行为。
第一百六十条 遵守学院内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乱贴广告、乱拉横幅,不得叫卖和播放音响;不准擅自举办商品宣传、推销、促销活动;不准摆摊设点、露天经营和流动推销兜售商品;不得在承租房以外随意堆放物品,不得乱扔垃圾,污染环境。
第一百六十一条 遵守学院公房出租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租房用途,不得擅自将租房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不得将租房用于违法违规活动;不得破坏租房的建筑结构;不得随意搭建房屋;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违章用电、用火、用气以及进行各种可能危及租房安全的活动。所租学院房屋因学校建设需要需拆除或收回时,应按学院规定的时间按时迁出。
第一百六十二条 运送货物应办理相关证件(证明),进出校园要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验。
第一百六十三条 积极配合学院保卫处和当地公安机关履行治安、安全检查职责,及时整改治安、安全隐患。在接受检查时,应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第一百六十四条 发现违法犯罪情况及时向学院保卫处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相关情况的调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定期与学院保卫处签订安全防火责任承包书。对不认真履行上述责任的业主,保卫处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治安告诫、扣罚治安保证金等处罚;情节严重或引发、导致治安刑事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的,保卫处将会同学院和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一百六十六条 保卫处要定期检查、了解学院内经营业主的治安、安全情况,及时解决影响经营业主合法经营的治安、安全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章 校园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流动人口是指进入校内从事建筑、维修的临时工、季节工、零修工(三工),建筑队、维修队、运输队(三队);校内从事租赁、承包经营的实体所雇用人员;各种类型的培训班、辅导班、函授班学员等。
第一百六十八条 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要严格实行“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要对所属流动人员严格管理,用管结合。
第一百六十九条 各用工单位要严把录用关。外来人员要凭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外来人员务工许可证进院做工。禁止录用无证人员。
第一百七十条 临时工一经录用,用工单位要与保卫处签订治安承包责任书,并认真填写《流动人口登记表》报保卫处备案;凭保卫处办理的《校园流动人口暂住证》出入学院。
第一百七十一条 用工单位辞退“三工”人员,应及时到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以使保卫部门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校内流动人口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三工”人员宿舍应相对集中,并严格落实各项防火、防范措施。保卫处要定期检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凡进入院内从事各种活动的流动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并要服从保卫处的治安管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临时工宿舍不得留宿外人,不准男女混住,如有违规,保卫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 临时工休息时间不得在校内乱走乱窜,自觉接受门卫的盘查,禁止携带学校物品出门。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品库房、危险品库、重点实验室等要害部门雇用的临时工,录用时应做全面了解,有疑问的还应走访或发函调查;一经录用,要严格管理,并要定期进行安全和业务培训。
第一百七十七条 “三工”人员和培训班学员如有违法犯罪行为,除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主办单位(用工单位)要负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七十八条 学院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院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学院二级单位,包括学院各系部、行政处室。
第一百八十条 本规定一律由学院保卫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