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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关于对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的处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6-23    作者:    点击数:

考试是检测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手段之一,不允许有任何舞弊行为。为端正学风,杜绝舞弊恶习,特制定以下处理办法:

1、违纪与作弊的范围:

(1)违纪行为:

① 不按规定位置就坐或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妨碍考试者。

② 考前未将书籍、笔记本、字条等上交讲台,通讯工具未处于关闭状态者。

③ 考试中交头接耳、喃喃自语或高声喧哗者。

④ 考试中前后、左右顾盼窥视者。

⑤ 故意将答卷暴露给他人者。

⑥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2)作弊行为:

① 开考后仍将书籍、笔记本、材料、字条放在个人桌面、抽屉、窗台或放在试卷下面及其附近。

② 开考后,凡手及身上写有考试学科内容者。

③ 开考后考生利用通讯工具传递或查看与考试相关的信息;互相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

④ 代他人参考者,双方均为作弊。

⑤ 凡违纪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一次仍不改者。

2、处理办法:

(1)对违纪者,监考人员应予口头警告一次,仍不改者,由两监考人员共同宣布为作弊。

(2)对作弊者,监考人员应当场认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 向作弊者宣布作弊。

② 立即中止考试,并令其退出考场。

③ 将作弊经过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上,并附上作弊的证据(由违纪发展成作弊,已作口头警告者,无证据亦可,但要写出操作过程),由两位监考人员签名。

④ 考试当天学工部即公布对作弊考生的处理意见。

⑤ 作弊者,该学科做“零分”处理,取消该科学期补考资格,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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