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是检测教师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手段之一,不允许有任何舞弊行为。为端正学风,杜绝舞弊恶习,特制定以下处理办法:
1、违纪与作弊的范围:
(1)违纪行为:
① 不按规定位置就坐或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妨碍考试者。
② 考前未将书籍、笔记本、字条等上交讲台,通讯工具未处于关闭状态者。
③ 考试中交头接耳、喃喃自语或高声喧哗者。
④ 考试中前后、左右顾盼窥视者。
⑤ 故意将答卷暴露给他人者。
⑥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2)作弊行为:
① 开考后仍将书籍、笔记本、材料、字条放在个人桌面、抽屉、窗台或放在试卷下面及其附近。
② 开考后,凡手及身上写有考试学科内容者。
③ 开考后考生利用通讯工具传递或查看与考试相关的信息;互相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
④ 代他人参考者,双方均为作弊。
⑤ 凡违纪行为经监考人员口头警告一次仍不改者。
2、处理办法:
(1)对违纪者,监考人员应予口头警告一次,仍不改者,由两监考人员共同宣布为作弊。
(2)对作弊者,监考人员应当场认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 向作弊者宣布作弊。
② 立即中止考试,并令其退出考场。
③ 将作弊经过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上,并附上作弊的证据(由违纪发展成作弊,已作口头警告者,无证据亦可,但要写出操作过程),由两位监考人员签名。
④ 考试当天学工部即公布对作弊考生的处理意见。
⑤ 作弊者,该学科做“零分”处理,取消该科学期补考资格,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