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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2-09-13    作者: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为准绳,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方针,达到既维护校纪校规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学生的目的。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大专学生。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受处分者,在一学期内若再有违纪行为,违纪性质与上次违纪性质一致,将在原基础上加重处分;违纪性质与上次违纪性质不一致的,将另行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视情节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违纪者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其中违纪所得财物交由学校退还原主。

第八条 违纪行为轻微不需要处分的,视情节程度给予处罚,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九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分别处理,合并处罚。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

第十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减轻处分:

(一)有立功表现的;

(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四)其他可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的;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败坏学校声誉的;

(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九)酒后滋事的;

(十)其他应当予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因违法受到处罚的,视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司法或公安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行为已构成犯罪,被判处拘役以上徒刑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影响学院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情节严重,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有关规定,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等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和反动传单,以及采用播放音像、演讲等手段,混淆视听,制造混乱和进行人身攻击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煽动、组织、策划罢课、罢考、绝食、静坐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邪教组织或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在校内组织封建迷信活动或利用宗教干预学校工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所有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如严重影响社会和学校正常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或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均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应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唆使、指使或纠集他人打架的,视情节程度可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肇事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肇事者(含用语言或其他行为挑逗滋事,中伤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将根据受到刑事处罚而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罚。

(三)参与者

1.凡参与打架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作伪证者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使调查造成困难的或误导相关调查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架者违反此款,则加重处罚。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触犯法律法规打架者,报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置。

(八)打架事件终止后,寻衅报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学校,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学期内参与打架三次以上者(含三次)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由以上违纪行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纪者按责任大小共同承担。

第十五条 对酗酒者及酒后肇事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学生在校内严禁酗酒,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学生因酒后寻衅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打架斗殴但未致人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伤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考试违纪和科研造假行为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第十七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离校,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含早晚自习、两操,以下同),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10~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1~6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70学时以上(含7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一个学时计算,旷课未达上述各项处分学时数,但情节恶劣者,可酌情加重一级处分,重犯者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宿舍蓄意滋事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威胁、侮辱、诽谤、恐吓他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考试成绩、违纪处理、毕业生就业等问题,对教职工寻衅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电报或用电子邮件进行不正当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藏管制器械的,收缴器械并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贩卖或携带管制器械的,收缴器械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凡损坏公物、他人财物或有其他破坏活动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影响和危害轻微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批评教育;影响和危害严重的,除赔偿所有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损坏图书,包括污损、撕页、涂画等,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偷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等行为者,除赔偿一切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分)

(一)偷窃

1.初犯者,作案价值较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不足100元,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重大金额偷窃移送公安机关。

4.经保卫处或公安机关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物品之一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为盗窃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窝赃、销赃、分赃,参照偷窃者的处分,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冒领、侵占、诈骗他人财物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参加敲诈勒索或聚众哄抢者,给予记过处分。为首者、积极参加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有抢劫行为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共同作案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侮辱女性、卖淫嫖娼、吸毒等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猥亵女性被定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有流氓行为但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社会治安处罚法》,如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嫖娼等行为,除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贩卖毒品或容留、教唆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观看、阅读、制作、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看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片、淫秽电子出版物等淫秽物品或查阅、访问黄色网站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涂写污秽语言和污秽画像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拒查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活动者(包括网上赌博),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男女交往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校园内异性(同性)交往超过正常界限,行为过于亲密、影响恶劣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宿舍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给予警告处分并通报批评

迟到、晚归当月累计达5次及以上者,不假不归者,归寝时使用伪造证件、提供虚假信息者,当月3次及以上住宿未登记者,登记未住宿者。不配合查寝人员工作,或对查寝人员进行辱骂等不文明行为者。

(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宿舍、私自占用宿舍床位,不在限期内改正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批准,不按规定时间回校或擅自到校外住宿须自行承担不良后果。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再犯加重处理,并通报家长。

(四)私自攀爬建筑物、树木、围墙进出校园及宿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就寝熄灯后私自翻墙外出或翻墙进入其他宿舍,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如因留宿校外人员或因带领校外人员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一切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在宿舍私自安装使用和保存液化气、煤油炉、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电水壶、微波炉、电熨斗、电吹风、电热毯、取暖器、电冰箱等电加热或电制冷、电炊器具以及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大功率电器设备。违者由辅导员代管器具(学生离校时领回),并上报其所在系部和学工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灾或其他严重后果者,除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八)在宿舍内燃烧物品、使用明火,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在学生宿舍或宿舍附近喧哗打闹、制造噪音,应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宿舍内向外抛撒杂物以及在宿舍区燃放烟花爆竹,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加重处分,并承担经济赔偿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在宿舍内涂鸦、乱抛垃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并承担卫生清洁、消毒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 妨碍学院或社会管理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一切损失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学习成绩、学生考勤表或重要材料,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教室、实验室、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起哄、寻衅滋事等,扰乱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公共场所秩序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以欺骗、侮辱、威胁、贿赂或其他方法,阻碍学院管理人员进行正常工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撕毁或涂改学院通知、布告、通告等,妨碍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张贴、散发虚假或不健康的影视广告、字画、传单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摘损花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非法刻制公章或他人印章,模仿他人签字,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违反学生证件、校徽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冒充学院教职工或其他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对乱扔瓶子、碗、脸盆、水桶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公共场所吸烟,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网络上散布信息,影响学校正常的管理秩序,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学生攻击校园网站,非法修改、删除学校的网络信息,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非法进入他人电脑,窃取、泄漏他人秘密,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规进入学校校园网络和计算机系统,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擅自离校发生事故,一切后果自己负责,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外参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处 罚

第三十一条 受处分的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学生,自受处分之日起,取消其本学年度内的评优、评先及各类奖学金评定资格。

(二)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学生,在获得荣誉称号一学年内发生违纪行为,撤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

第五章 处分程序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违反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工作处进行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系部的领导及学生辅导员协助调查,学生所在系部应当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应当在七日内完成。

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应当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系部的建议处理意见送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处主管,在对学生违纪行为作出处分前应告知其拟受到处分并给其申辩的机会。待违纪事实确认后,由辅导员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系部,由系部上报学生工作处。

(一)对违纪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和系部研究决定,并将处分决定上报分管校长审核。

(二)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和系部讨论通过,经过合法性审查后上报学院校长会议审定,并将处分决定书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对学生处分及解除处分的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五)在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六)严重警告、警告处分期为半年。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一般以一年为限。对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期可为半年。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较好的,期满后终止察看;表现特别好的,可提前终止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6个月;留校察看期间表现不好的可延长察看期,一般延长半年,毕业班学生可延长3个月,但以延长一次为限,表现仍差的开除学籍。

(七)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由学生系部指定人员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辅导员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并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类似条款(或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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