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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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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药学创新研究中心关于印发中心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者:药学创新研究中心  时间:2025-04-08  浏览:


各科室、教研室

为加强药学创新研究中心的实验室建设和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科学研究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相关规定,药学创新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验室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现予以印发,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

药学创新研究中心

2023年1130

附件:1.药学创新研究中心章程(试行)

2.药学创新研究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3.药学创新研究中心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4.药学创新研究中心科研行为准则



附件1

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

药学创新研究中心章程(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本研究中心全称为“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药学创新研究中心”,简称“药学创新研究中心”。英文名为“Pharmaceutical Innovation Research Center of Sichu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Health and Rehabilitation”。

第二条 药学创新研究中心主要负责药学领域自然科学研究,包括药物结构、活性成分、合成、功效、剂型、工艺(含炮制方法)、疗效等研究,旨在促进新药开发、剂型改良、新增适应症论证、药物疗效评价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中心各类教学、科研、实训等实验场所。教学实验室是指隶属于教学单位且主要面向学生,按教学大纲进行实验教学的实验、实训室;科研实验室是指从事科学研究,根据专项科研任务设立的实验室。

第二章

第四条 实验室要结合具体特点和研究性质 ,制定本实验室开展工作和安全管理的制度或规范。

第五条 教学实验室要完成教学计划安排的实验(含创新实验)、实训实践课,承办各种实验竞赛及教学改革项目学习任务。

第六条 科研实验室要承担国家、省(部)、市(局)、企业以及学校等各级各类科研课题。

第七条 实验室原则上不承担教学计划外、科研合同外的科研工作,实验室如果承担此类任务,需要对实验方案做好安全风险评估后再进行实验。

第三章

第八条 实验室的建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完备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能胜任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实验室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实验室环境建设。实验室应该整洁有序;配备符合本实验室实验项目特点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器材;确保实验室内相关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上墙;实验室内部、走廊、楼梯等位臵应当安装明显的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危险部位设臵明显的危险标识或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 实验室队伍建设。要不断从思想教育、业务考核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培养,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与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物品的管理状况,保证账、物、卡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完好率保持在90%以上,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中心人员组成如下:
(一)主任:负责中心的整体工作,制定发展规划、研究目标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科研项目。
(二)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包括项目申报和科研绩效管理等。
(三)实验员:从事药物研究,指导和开展实验室科学研究工作。
(四)科研助理:协助实验员开展研究工作,负责实验数据收集、分析和整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汇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问题,部署下一步工作。

第五章

第十四条 进入中心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需填写《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药学创新研究中心入驻申请表》(附件5),以课题项目为依托,经课题负责人签字后提交中心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同意后,与中心签订《从事课题研究协议书》(附件6),方可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成员需接受中心实验室安全培训和熟悉相关科研仪器设备操作。项目开展期间应服从中心负责人的安排,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约定时间及时开展研究工作,提高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因其它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开展研究工作时应提前通知中心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使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要求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第十七条 开展研究期间,如被发现违反中心规章制度,中心负责人有权立即终止使用者的实验。

第十八条 使用过程中发生因使用者操作不当导致设备损坏或其它造成实验室财产损失的情况,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中心相关规定进行赔付。

第十九条 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中心可以应用相关实验图片作为宣传使用。

第二十条 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归还中心所属物品并清理自己课题组的实验用品。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允许项目负责人将研究样品(或试剂、耗材等)存放在中心指定的位置,便于其后期研究工作的继续开展。

第二十一条 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在3个月以内将研究数据拷贝到自己U盘(或其他移动存储设备)上,逾期,中心将对设备数据进行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最终解释权归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药学创新研究中心所有


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药学创新研究中心

20231130



附件2

药学创新研究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药学创新研究中心是科研、教学的重要基地,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是中心建设和管理的首要任务和重要内容,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才能保障中心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具体情况,特制定本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心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中心常务副主任全面主持中心安全管理工作,是本中心防火、防盗、防爆、防意外事故的安全责任人,承担相应管理责任;各项目负责人具体承担项目开展期间所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责任人并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第三条 项目开展期间,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必须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进入中心开展科研项目之前,项目组所有人员都要签订安全责任书,承担所用实验室的一切安全管理责任;没有签订安全责任书的人员不能进入中心实验室开展科研项目。

第四条 中心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进行科研工作之前,中心的管理人员要对进入中心开展研究的项目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务必遵守中心安全管理制度。中心要定期检查安全工作,做好日常安全工作记录,随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进入中心开展研究之前必需对所用实验室设施设备、水、电、门窗等进行安全检查,并能够熟悉各设备的操作方法;若发现有设施设备损坏、运转不正常或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况应及时告知中心管理人员。学生必须在实验室人员或教师的技术指导下进行实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保持实验室环境整洁、卫生,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未经学院保卫处同意,严禁在走廊堆放杂物和其他阻挡安全通道的行为发生。任何人不得随意在实验室内加隔断,毁坏结构、毁坏电路,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改造的,必须向中心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

第七条 中心严禁购置使用剧毒类(氰化钠、氰化钾等)、易爆类(高氯酸、二亚硝基苯、氢气等)和放射性化学试剂(硝酸铀、硝酸钍等)。若因项目开展需用甲醇、乙醇等易燃易爆化学试剂或《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所包含的化学试剂时,项目负责人需向中心报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购置、使用、存储和废弃。

第八条 中心是科研的场所,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动用明火。因科研工作开展需在中心少量存储化学品,项目负责人应向中心管理人员报备,必须符合安全存放要求。电源、电闸下禁止摆放易燃物品,防止电源打火引起火灾,出现问题要及时关掉电源。

第九条 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必须在实验区域内,不得擅自脱岗,保障实验区域安全。实验结束后,实验人员要及时清扫实验仪器设备,清理实验材料和药品,对易燃的纸张等杂物必须及时清理,保证实验台面整洁,消除安全隐患。在确认已切断电源、关好水龙头和门窗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条 发生事故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重大事故要立即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安全管理遵循“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的钥匙原则上由中心管理人员保管,教师因科研、教学需要在工作时间(8:30-15:30)内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必须告知中心管理人员并承担安全管理职责。教师需要在公休日、节假日、夜间或寒暑假期间进入中心进行实验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写《四川卫生康复职业学院药学创新研究中心假期(或夜间)实验室、仪器设备预约使用申请表》(附件7),经中心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并承担安全管理职责,否则中心有权拒绝提供实验场地和条件。

第十二条 中心定期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扣罚绩效100/次;造成安全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赔偿,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3


药学创新研究中心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中心各种仪器、设备是保障科研、教学工作的重要条件。为了加强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提高使用效益,制定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如下:

第二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管理员负责总管理,各室所用设备由各室管理人员负责具体管理。

第三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总账,管理员每年与各室核查账物。固定资产做到账、物、卡以及数据库完全相符。

第四条 实验室设备一般不许借出,各室互借要进行登记。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写出报告,说明原因、过程,分清责任,并由主任提出意见,及时上报。因违章造成的损失,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五条 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按要求建立技术档案,各种资料应完整保存,归档资料包括:设备计划,说明书,验收报告,备品备件清单,使用维护记录。

第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因调离、退休等原因不再担任仪器设备负责人时,要做好仪器设备的交接工作,移交资料、档案(如说明书,使用记录,维护记录等),说明仪器设备的现状,清点仪器设备及备件、资料。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使用需办理使用手续,使用人员必须熟悉相关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方法,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

第八条 对于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事故,仪器设备负责人首先作好记录,提出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理意见,责任事故应对责任人追究责任。重大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仪器设备出现故障,负责人要及时维修,不能自己维修时要及时联系厂家维修,不得拖延,以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


附件4

药学创新研究中心科研行为准则


为了保障科研工作开展的效率和科研工作目标的实现,杜绝科研工作者科研不端或科研不当的行为,本着“诚实求真、公开公正、自觉自律、违规必究”原则,制定科研行为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在药学创新研究中心从事科研工作的所有人员。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道德准则,坚持以科教兴国为己任、以创新为民为宗旨的科技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技伦理,拒绝参加不道德的科研活动。

二、遵守诚实原则。在项目设计、数据资料采集分析、公布科研成果,以及确认同事、合作者和其他人员对科研工作的直接或间接贡献等方面,必须实事求是。研究人员有责任保证所搜集和发表数据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三、遵守公开原则。在保守国家秘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公开科研过程和结果相关信息,追求科研活动社会效益最大化。在合作研究和讨论科研问题中要共享信息,提供相关数据与资料。在向公众介绍科研成果时,要实事求是。

四、遵守公正原则。对竞争者和合作者做出的贡献,应给予恰当认同和评价。进行讨论和学术争论时,应坦诚直率,科学公正。对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承认。不得以各种不道德和非法手段阻碍竞争对手的科研工作,包括毁坏竞争对手的研究设备或实验结果,故意延误考察和评审时间,利用职权将未公开的科研成果和信息转告他人等。

五、尊重知识产权。研究成果发表时,做出创造性贡献且能对有关部分负责的人员享有署名权,未经上述人员书面同意,不得将其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对参与一般数据搜集的研究助手、对研究团队进行过支持与帮助的人员和提供设施的单位,可在出版物中表示感谢。

六、遵守声明与回避原则。在研究、调查、出版、向媒体发布、提供材料与设施、资助申请、聘用和提职等活动中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所有有关人员有义务声明与其有直接、间接和潜在利益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在这些利益冲突中可能对其他人利益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回避。

七、学术讨论坚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尊重学术自由,提倡学术争鸣,提倡理性质疑,不受地位影响,不受利益干扰,不受行政干预。中心领导有责任通过合理组织、协同力量、调节矛盾、有效推进科研工作、监督和保证高质量研究,营造合作融洽的学术环境。

八、科研团队负责人有责任把握各个工作环节,明确研究分工和责任,把握研究工作方向,在研究团队内营造团结合作的学术环境,有效发挥所有成员的专长和潜质,保证研究工作按照科研行为规范进行,并进行有效监督。

九、科研经费的使用。科研经费使用应符合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应以课题的任务目标为依据,支出应与课题任务紧密相关,经费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科研人员应在计划范围内使用研究经费,不得擅自挪用、滥用科研经费,不得用科研经费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实验设备和材料的使用。不能把任职机构的设备资料用于外部咨询、研究等活动,或用于与学术目的无关的其他目的和活动;不能用公共资金购买的设备与供给品从事私人目的的研究;不能将设备、经费私自用于被明确禁止的研究。

十一、科学不端行为的认定。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包括:

1.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包括:编造数据;篡改数据;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在个人履历表、资助申请表、职位申请表,以及公开声明中故意包含不准确或会引起误解的信息,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2.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如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未经本人同意将其列入作者名单,将不应享有署名权的人列入作者名单,无理要求作者或合作者身份或排名,或未经原作者允许用其它手段取得他人作品的作者或合作者身份。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如将他人材料上的文字或概念作为自己的发表,故意省略引用他人成果的事实,使人产生其为新发现、新发明的印象,或引用时故意篡改内容、断章取义。

3.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包括未经许可利用同行评议或其它方式获得的上述信息;未经授权就将上述信息发表或者透露给第三者;窃取他人的研究计划和学术思想据为己有。

4.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包括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除非各作品间有密切的承继关系。

5.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包括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滥用科研资源,用科研资源谋取不当利益,严重浪费科研资源。

6.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损坏、强占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数据、软件或其它与科研有关的物品。

十二、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要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对投诉人提供必要的保护。

1.对于有明确涉嫌科学不端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且有真实署名的书面投诉,应予受理,再进行初步调查、正式调查,对认定为非科学不端行为的,应在所有知情人和被投诉人要求的范围内公布事实和结论,被投诉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为其恢复名誉。

2.对认定为有科学不端行为的人员,应由中心做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视情节轻重给予科学不端行为人的相应处分,对科学不端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采取的必要补救措施。被处理人对认定结论不服,并能提供新的证据,向中心提请复议。

3.对于主动参与他人的科学不端行为,与他人合谋隐瞒其科学不端行为,严重疏忽监督职责,在参与处理科学不端行为过程中严重违规,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承担科学不端行为的共同责任。

各课题组要高度重视科研行为规范建设,认真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中心有关规定,加强科研道德的宣传和教育,加强科研人员的行为自律,杜绝各种科学不端行为,努力创造和维护求真求实、严谨严肃、和谐融洽的学术环境。